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
民國101年3月23日經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
民國103年9月25日經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
民國106年10月20日經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
民國108年10月07日經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
民國109年05月20日經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
壹、國家衛生研究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維護和保障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參與者之權益,設置國家衛生研究院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貳、依據
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五條:設置者應設倫理委員會,就生物資料庫之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及監督。
叁、任務:
(一)制定及審核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政策及規章制度。
(二)審查所有申請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之資料、檢體之計畫案。
(三)監督及管理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有關檢體、資料及資訊之運用計畫,以保護本院人體生物資料庫參與者權益事項。
肆、委員之遴聘、任用、請辭及解聘
一、本會置委員9至15人,由院長聘任之,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。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、社會工作人員、資通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。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二、以上為非本院之人員,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。
二、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為三年,連聘得連任。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。
三、審查會委員姓名、職業及與研究機關之關係,應呈報衛生福利部核備,且公開於本會網頁,以供外界查詢。
四、委員於任期內可以向主任委員提出辭呈。
五、委員之解聘由主任委員決定,並呈院長核備,並以書面通知該委員始生效。委員有下列情形者得解聘:
1.任期內累計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二分之ㄧ以上。
2.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。
六、委員出缺時,由主任委員提名推薦人選,呈報院長核備聘任之。
七、委員名單異動時,應發文向衛生福利部呈報。
伍、 本會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本會會議之決議,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之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陸、獨立諮詢專家之遴聘及任用
一、獨立諮詢專家不隸屬試驗執行單位,且不參與該項研究,並能提供研究計畫書公正之建議及評論。
二、獨立諮詢專家聘任程序
由本會委員推薦專業諮詢人選後,依專業、配合度等審核被提名諮詢專家之資格,於獲得本會認可,由本庫設置人聘任之。
三、獨立諮詢專家之執掌
1.審查研究計畫時,獨立諮詢專家必須填寫審查意見表。
2.獨立諮詢專家不參與投票。
3.獨立諮詢專家所提報告,視同案件審核檔案永久保存。
柒、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通過,並經院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